于是,旧系统的功能损失了,就萎缩到剩余功能之中。
国家法允许它们凭借专业权威,根据章程和自治规范行使广泛的监管职能,甚至向它们赋予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21)回应型法理论的真正贡献,不同于同时代的其他学说那样,确认了现代法的再实质化现象。
它既克服了形式法范式保守僵化的弊病,避免了实质法范式对法律自治的冲击。因此,当代中国已经成为高度复杂社会,功能分化在推动各社会部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不同系统逻辑的协调困难以及其他发展的烦恼,造成了前述大量社会治理难题和相应的公共决策风险。(25)各社会系统的内部分化,参见[德]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陆宇峰译,纪海龙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119页。现代法的模式变革与社会的高度复杂化密切相关,其动力源于现代社会持续展开的功能分化。鉴于信息技术塑造了迥异于线下世界的互联网社会,改变了社会沟通的性质、数量和后果,使既有的治理资源不堪重负,传统法律难以直接移植适用,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调整必须依靠反思型法。
(34)参见陆宇峰:《中国网络公共领域:功能、异化与规制》,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18)尤其进入新时代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中国进一步释放了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社会领域的自主发展动力,强化了社会复杂性提升的态势。由于智能算法根据大数据进行自主学习生成决策规则,其不透明性和自主性导致人类无法窥知算法决策的具体过程,算法已经摆脱了被人类控制的工具地位,通过构建社会结构、设定行为规范、辅助或直接做出行政决策等方式行使技术权力。
这种全方位的治理困境,向现代法再一次提出了转型升级的要求。⑥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亦即能够不必诉诸道德等外部论证,仅仅依靠立法程序而成就有效之法的行动,完全属于现代社会。这是具有根本意义的数字人权问题,并不是一般性地加剧社会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而是明显危及个人隐私、自由平等和人格尊严,严重地损害数字时代的机会公平、社会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人权。它既克服了形式法范式保守僵化的弊病,避免了实质法范式对法律自治的冲击。
(20)受卢曼关于法律反思性问题的讨论启发,托依布纳重新审视了伯克利学派的学说,指出回应型法不仅包括实质要素,而且包括更富创造性的反思要素。20世纪下半叶,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和昂格尔等学者共同确认了现代法的再实质化现象,并将之初步与现代社会的复杂化相联系。
(36)当然,《电子商务法》主要只是向平台经营者赋权,并通过法律责任机制防止其玩忽职守,未聚焦平台经营者滥用职权的问题。(21)参见[德]图依布纳:《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与反思要素》,矫波译,强世功校,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一)微观层次:高度复杂社会的矛盾化解 微观层次上,反思型法可以为高度复杂社会的矛盾化解提供全新思路。通过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引入消费者和网络经济公共领域的批判。
但由于把阶级矛盾转移到控制层面,经济危机总是引发政治危机,这必然带来社会与法律的进一步变革。(25)各社会系统的内部分化,参见[德]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陆宇峰译,纪海龙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119页。另一方面防止社会规范偏离正轨而产生的负面作用,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29)刘作翔:《论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
首先,共建要求全面奠定各社会系统的自主运转基础,这是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首先,由于高度抽象化的法律概念无法用于制定保障政策,维持和促进社会子系统的相互协调,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和三段论的司法裁判又无法满足解决系统际冲突和社会不平等的需要,形式法范式难以适应高度分化的社会。
在反思型法理论看来,不平等合同或者侵犯第三方利益合同的产生,根源于各种受阻的社会自我规制进程。(38)面对由此形成的算法社会,以及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霸权、算法合谋、算法操控等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反思型法主张改变分散救济受侵害权利的传统法律路径,通过设置算法审计监督机构、提高算法透明度、在隐私保护等特定领域事前介入算法设计,(39)以及向相对人赋予算法解释权等方式,(40)迫使算法设计者加强自我审查。
在政治缺失的情况下,提出公共政策标准。(19)参见[德]贡塔·托依布纳:《多元现代性:从系统理论角度解读中国私法面临的挑战》,祁春轶译,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对于卢曼来说,无论是昂格尔所谓后自由主义社会,还是哈贝马斯所谓生活世界的理性化,都仅仅构成高度复杂的社会表象。(22)系统论法学认为,适应任何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法律模式,都应当同时满足三重理性要求,包括正当性层面的规范理性、功能层面的系统理性以及结构层面的内在理性。其系统理性体现为支撑社会系统的自主运行,促成它们的内部协商和外部协调,对它们固有的代码和纲要保持基本的尊重。反思型法学说丝毫不低估社会系统之间根深蒂固的运作区隔和立场分歧,深知由此形成的利益和观念差异是社会多元化、文明化和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因此既不放任系统际冲突引起的各种纠纷,也不诉诸特定价值或对价值位阶简单处理。
国家法允许它们凭借专业权威,根据章程和自治规范行使广泛的监管职能,甚至向它们赋予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政治系统试图通过民主制度把所有人吸纳为选民或者公众,经济系统依靠市场机制把所有人卷入交易,法院向所有人敞开大门并裁判一切案件,大众传媒竭力引起最大范围的公众关注,学校甚至强制全体国民接受时间越来越长的教育。
如果说在俗成社会,只要保证形式上的平等对待,法律就能够被人们接受。内容提要:当代社会日益严峻的治理问题,根源于功能分化导致的社会复杂性增长,需要法律模式做出相应的变革。
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左翼则提出社会冲突论,更加深刻地论证了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属性,分析了从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进程,预言了共产主义社会法的最终消亡。自然法根植于道德哲学,法律实证主义立基于分析哲学,而社会法律理论建基于科学。
反思型法平等对待不同社会系统及其价值追求,不对由此形成的纠纷做出实质评价,而是高度信任冲突各方自行化解矛盾的能力,聚焦搭建谈判、协商的制度化平台,提供谈判、协商的合理程序,并设法在各方事实性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通过推动弱势方的组织化、职业化或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程序性权利的倾向性分配,保障谈判、协商的公平性。(42)於兴中:《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以经济系统为例,在反思型法看来,法律通过赋予所有权,确认静态意义上拥有/不拥有代码,使区分你的与我的成为可能。从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加速发展背景下层出不穷的经济、金融和科技风险,到频繁发生且被网络舆情不断放大的劳资纠纷、官民矛盾和邻避冲突。
企业的出厂检验和监管部门下属机构的检验检测均告无效,消费者个人的维权行动却举步维艰,甚至因难以掌握行动界限,构成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正如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经由结构耦合形成政治宪法,才能不仅设置国家组织使之成为主权代表并垄断全部权力行使,而且保障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以及党派、公众对国家组织的监督。
其次,实质法范式试图通过再道德化和再政治化,化解形式法的危机,但这种逆功能分化的方案,实际上是朝着反现代性方向的倒退。从时间维度看,取向于未来目标的成效与取向于当下现实的功能之间存在断裂,只有通过取向于过去的自我反思,将系统历史重构为意向和行动的连续系列以提升同一性,系统才能承受新的选项和变革。
这就不仅导致了形式法范式与实质法范式的双重失灵,而且对回应型法和程序主义法范式构成否定。(21)回应型法理论的真正贡献,不同于同时代的其他学说那样,确认了现代法的再实质化现象。
另一方面聚焦高度复杂社会日益加剧的体制冲突和多元理性冲突,将重心放在为诸社会系统自主开展冲突协调提供组织和程序保障以及消除社会自治的负外部性问题上。反思型法的格言是:只有为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反思过程提供结构性前提,法律才能实现其自身的反思导向。因此,当代中国已经成为高度复杂社会,功能分化在推动各社会部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不同系统逻辑的协调困难以及其他发展的烦恼,造成了前述大量社会治理难题和相应的公共决策风险。而且发现作为规则、制度与观念之结合的法律模式,必然与社会共同演化。
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社会理论法学在19世纪阐释了法的古今之变,20世纪又聚焦现代法的内部变革,揭示了法律的反思性与法发展的新方向。另一方面通过对外开放,不断参与全球政治、全球经济、全球科学、全球医疗、全球体育系统相互分离的自创生运作,对接全球各社会部门相互区别的自治规则,反过来巩固了社会的功能分化。
职业—组织的系统中心掌握专业知识且更富纪律性、执行力,业余—自发的系统边缘则更具环境开放性和问题感知力,能不断对存在运作惯性的中心施加行动限制和调整压力,构成系统自我完善的动力源泉。一方面,社会治理职责的分工和特定社会治理知识的专业化,根源于高度复杂社会的系统分化和功能专殊化。
(3)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依靠雇佣劳动和资本实施非政治阶级统治,通过经济系统同时展开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不再需要社会文化系统输送合法性。平台经营者还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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